秦律 秦律十八种

田律

关于农田垦殖与山林川泽保护的法律。规定降雨、谷物抽穗、垦田面积须及时上报受雨与受益顷数;春二月禁止伐木山林与堵塞水道,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为灰、捕捉幼兽鸟卵、毒鱼、设网;定入顷刍稿的征收标准;田舍不得沽酒。

条文6 条 字数492 字
简文照录整理本释文。「〈 〉」为通假字或异体字的本字,「( )」为整理者所注今字或读音,「□」为残损或不可识之字。

〔一〕雨为湗〈澍〉,及诱(秀)粟,辄以书言湗〈澍〉稼、诱(秀)粟及豤(垦)田𪽈毋(无)稼者顷数。稼已生后而雨,亦辄言雨少多,所利顷数。早〈旱〉及暴风雨、水潦、𧈸(螽)䖵、群它物伤稼者,亦辄言其顷数。近县令轻足行其书,远县令邮行之,尽八月□□之。

〔二〕春二月,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(壅)隄水。不夏月,毋敢夜草为灰,取生荔、麛𠨫(卵)鷇,毋□□□□□□毒鱼鳖,置穽罔(网),到七月而纵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绾(棺)享(椁)者,是不用时。邑之紤(近)皂及它禁苑者,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,勿敢杀;其追兽及捕兽者,杀之。河(呵)禁所杀犬,皆完入公;其它禁苑杀者,食其肉而入皮。

〔三〕入顷刍稾,以其受田之数,无豤(垦)不豤(垦),顷入刍三石、稾二石。刍自黄□(⿰黍鱼)及□(⿱艹历)束以上皆受之。入刍稾,相输度,可殹(也)。

〔四〕禾、刍稾彻(撤)木、荐,辄上石数县廷。勿用,复以荐盖。

〔五〕乘马服牛禀,过二月弗禀、弗致者,皆止,勿禀、致。禀大田而毋(无)恒籍者,以其致到日禀之,勿深致。

〔六〕百姓居田舍者毋敢𥂰(酤)酉(酒),田啬夫、部佐谨禁御之,有不从令者有罪。
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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