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律 秦律十八种

内史杂

关于内史职掌的杂项规定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;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会九月内史;有事请必以书,毋口请;官啬夫免后过二月弗置啬夫者令、丞为不从令;除佐必当壮以上。

条文11 条 字数479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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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一〕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,写其官之用律。

〔二〕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,上会九月内史。

〔三〕有事请殹(也),必以书,毋口请,毋□(⿱罒𦄀)(羁)请。

〔四〕官啬夫免,□□□□□□□其官亟置啬夫。过二月弗置啬夫,令、丞为不从令。

〔五〕除佐必当壮以上,毋除士五(伍)新傅。苑啬夫不存,县为置守,如厩律。

〔六〕令□(⿰⿳土八大攵)史毋从事官府。非史子殹(也),毋敢学学室,犯令者有罪。

〔七〕下吏能书者,毋敢从史之事。

〔八〕侯(候)、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、史及禁苑宪盗。

〔九〕有实官县料者,各有衡石羸(累)、斗甬(桶),期□(⿰𧾷⿱夅夂)({{PUA|))。计其官,毋叚(假)百姓。不用者,正之如用者。

〔十〕有实官高其垣墙。它垣属焉者,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。令人勿紤(近)舍。非其官人殹(也),毋敢舍焉。善宿卫,闭门辄靡其旁火,慎守唯敬(儆)。有不从令而亡、有败、失火,官吏有重罪,大啬夫、丞任之。

〔十一〕毋敢以火入臧(藏)府、书府中。吏已收臧(藏),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。毋火,乃闭门户。令令史循其廷府。节(即)新为吏舍,毋依臧(藏)府、书府。
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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