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律 秦律十八种

厩苑律

关于官有牲畜饲养考核的法律。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评比耕牛,年终大考,最者赐田啬夫酒与束脯、赐牛长日三旬,殿者责罚;又以里为单位课比。并规定铁器等官物借用损坏的处理。

条文3 条 字数419 字
简文照录整理本释文。「〈 〉」为通假字或异体字的本字,「( )」为整理者所注今字或读音,「□」为残损或不可识之字。

〔一〕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肤田牛。卒岁,以正月大课之,最,赐田啬夫壶酉(酒)束脯,为旱〈皂〉者除一更,赐牛长日三旬;殿者,谇田啬夫,罚冗皂者二月。其以牛田,牛减絜,治(笞)主者寸十。有(又)里课之,最者,赐田典日旬殿,治(笞)卅。厩苑律。

〔二〕(假)铁器,销敝不胜而毁者,为用书,受勿责。

〔三〕将牧公马牛,马牛死者,亟谒死所县,县亟诊而入之,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,令以其未败直(值)赏(偿)之。其小隶臣疾死者,告其□□之;其非疾死者,以其诊书告官论之。其大厩、中厩、宫厩马牛殹(也),以其筋、革、角及其贾(价)钱效,其人诣其官。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,县诊而杂买(卖)其肉,即入其筋、革、角,及𡩡(索)入其贾(价)钱。钱少律者,令其人备之而告官,官告马牛县出之。今课县、都官公服牛各一课,卒岁,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;不盈十牛以下,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,吏主者、徒食牛者及令、丞皆有罪。内史课县,大(太)仓课都官及受服者。□□。
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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