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律 秦律十八种

工人程

关于工匠劳动定额(程)的法律。规定隶臣、下吏、城旦从事冬季劳作以三日当夏季二日;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、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、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;隶妾及女子以针为缯绣者一人当男子一人。

条文3 条 字数101 字
简文照录整理本释文。「〈 〉」为通假字或异体字的本字,「( )」为整理者所注今字或读音,「□」为残损或不可识之字。

〔一〕隶臣、下吏、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,为矢程,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。

〔二〕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,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,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。

〔三〕隶妾及女子用箴(针)为缗绣它物,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。
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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