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文照录整理本释文。「〈 〉」为通假字或异体字的本字,「( )」为整理者所注今字或读音,「□」为残损或不可识之字。
〔一〕为器同物者,其小大、短长、广夹(狭)必等。
〔二〕为计,不同程者毋同其出。
〔三〕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〈羸〉(累)、斗用(桶)、升,毋过岁壶〈壹〉。有工者勿为正。叚(假)试即正。
〔四〕邦中之䌛(徭)及公事官(馆)舍,其叚(假)公,叚(假)而有死亡者,亦令其徒、舍人任其叚(假),如从兴戍然。
〔五〕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,其不可刻久者,以丹若䰍书之。其叚(假)百姓甲兵,必书其久,受之以久。入叚(假)而而毋(无)久及非其官之久也,皆没入公,以赍律责之。
〔六〕公器官□久,久之。不可久者,以䰍久之。其或叚(假)公器,归之,久必乃受之。敝而粪者,靡𧈪其久。官辄告叚(假)器者曰:器敝久恐靡者,遝其未靡,谒更其久。其久靡不可智(知)者、令赍赏(偿)。叚(假)器者,其事已及免,官辄收其叚(假),弗亟收者有罪。?其叚(假)者死亡、有罪毋(无)责也,吏代赏(偿)。毋擅叚(假)公器,者(诸)擅叚(假)公器者有罪,毁伤公器及□者令赏(偿)。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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