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律 秦律十八种

仓律

关于粮仓管理的法律。规定入禾以万石为一积、比黎为户,县啬夫与仓、乡共同封印;仓啬夫免职时由效者发仓核验;出禾、度县与不备赔偿的具体程序。

条文26 条 字数1735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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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一〕入禾仓,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。县啬夫若丞及仓、乡相杂以印之,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(饩),自封印,皆辄出,余之索而更为发户。啬夫免,效者发,见杂封者,以隄(题)效之,而复杂封之,勿度县,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。出禾,非入者是出之,令度之,度之当堤(题),令出之。其不备,出者负之;其赢者,入之。杂出禾者勿更。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,其前入者是增积,可殹(也);其它人是增积,积者必先度故积,当堤(题),乃入焉。后节(即)不备,后入者独负之;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。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(柀)出者,毋敢增积。栎阳二万石一积,咸阳十万一积,其出入禾、增积如律令。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,见□(⿸尸彖)之粟积,义积之,勿令败。

〔二〕入禾稼、刍稾,辄为廥籍,上内史。刍稾各万石一积,咸阳二万一积,其出入、增积及效如禾。

〔三〕禾、刍稾积𡩡(索)出日,上赢不备县廷。出之未𡩡(索)而已备者,言县廷,廷令长吏杂封其廥,与出之,辄上数廷;其少,欲一县之,可殹(也)。廥才(在)都邑,当□□□□□□□□者与杂出之。

〔四〕□□□□□不备,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𡩡(索)出之。其故吏弗欲,勿强。其毋(无)故吏者,令有秩之吏、令史主,与仓□杂出之,𡩡(索)而论不备。杂者勿更;更之而不备,令令、丞与赏(偿)不备。

〔五〕程禾、黍□□□□以书言年,别其数,以禀人。

〔六〕计禾,别黄、白、青。𥟲(秫)勿以禀人。

〔七〕稻后禾孰(熟),计稻后年。已获上数,别粲、穤(糯)秙(𪏻)稻。别粲、穤(糯)之襄(酿),岁异积之,勿增积,以给客,到十月牒书数,上内史。

〔八〕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(太)仓,与计偕。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。

〔九〕种:稻、麻亩用二斗大半斗,禾、麦亩一斗,黍、荅亩大半斗,叔(菽)亩半斗。利田畴,其有不尽此数者,可殹(也)。其有本者,称议种之。

〔十〕县遗麦以为种用者,殽禾以臧(藏)之。

〔十一〕粟一石六斗大半斗,舂之为䊪(粝)米一石;䊪(粝)米一石为凿(糳)米九斗;九斗为毁(毇)米八斗。稻禾一石。有米委赐,禀禾稼公,尽九月,其人弗取之,勿鼠(予)。

〔十二〕为粟廿斗,舂为米十斗;十斗粲,毁(毇)米六斗大半斗。麦十斗,为䵂三斗。叔(菽)、荅、麻十五斗为一石。?禀毁(毇)粺者,以十斗为石。

〔十三〕宦者、都官吏、都官人有事上为将,令县貣(贷)之,辄移其禀县,禀县以减其禀。已禀者,移居县责之。

〔十四〕有事军及下县者,赍食,毋以传貣(贷)县。

〔十五〕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,及告归尽月不来者,止其后朔食,而以其来日致其食;有秩吏不止。

〔十六〕驾传马,一食禾,其顾来有(又)一食禾,皆八马共。其数驾,毋过日一食。驾县马劳,有(又)益壶〈壹〉禾之。

〔十七〕妾未使而衣食公,百姓有欲叚(假)者,叚(假)之,令就衣食焉,吏辄柀事之。

〔十八〕隶臣妾其从事公,隶臣月禾二石,隶妾一石半;其不从事,勿禀。小城旦、隶臣作者,月禾一石半石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小妾、舂作者,月禾一石二斗半斗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婴儿之毋(无)母者各半石;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,亦禀之,禾月半石。隶臣田者,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,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。舂,月一石半石。隶臣、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,隶妾、舂高不盈六尺二寸,皆为小;高五尺二寸,皆作之。

〔十九〕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,以十月益食。

〔二十〕更隶妾节(即)有急事,总冗,以律禀食;不急勿总。

〔二十一〕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,旦半夕参;其守署及为它事者,参食之。其病者,称议食之,令吏主。城旦舂、舂司寇、白粲操土攻(功),参食之;不操土攻(功),以律食之。

〔二十二〕日食城旦,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。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,以犯令律论吏主者。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禀。

〔二十三〕免隶臣妾、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,食男子旦半夕参,女子参。

〔二十四〕食𩚚囚,日少半斗。

〔二十五〕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,许之。其老当免老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,许之。赎者皆以男子,以其赎为隶臣。女子操敃红及服者,不得赎。边县者,复数其县。

〔二十六〕畜鸡离仓。用犬者,畜犬期足。猪、鸡之息子不用者,买(卖)之,别计其钱。

释文出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释文(维基文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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