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律

前 221 年秦统一后,其律「具体内容早已佚失无存,传世文献中仅有关于秦律的零星的、侧面的概貌记载」。 1975 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竹简 1155 枚,墓主是曾任县令吏、参与过「治狱」的「喜」, 随葬简中抄录了大批秦律。本站所录即这批竹简的释文,共 25 篇。

秦律十八种律名可辨的十八种秦律,是秦律的主体。

田律 6 条 · 492 字 关于农田垦殖与山林川泽保护的法律。规定降雨、谷物抽穗、垦田面积须及时上报受雨与受益顷数;春二月禁止伐木山林与堵塞水道,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为灰、捕捉幼兽鸟卵、毒鱼、设网;定入顷 … 厩苑律 3 条 · 419 字 关于官有牲畜饲养考核的法律。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评比耕牛,年终大考,最者赐田啬夫酒与束脯、赐牛长日三旬,殿者责罚;又以里为单位课比。并规定铁器等官物借用损坏的处理。 仓律 26 条 · 1735 字 关于粮仓管理的法律。规定入禾以万石为一积、比黎为户,县啬夫与仓、乡共同封印;仓啬夫免职时由效者发仓核验;出禾、度县与不备赔偿的具体程序。 金布律 15 条 · 1478 字 关于金钱、布帛与官府财物的法律。官府受钱千钱一畚并以丞、令之印封印;布袤八尺、幅广二尺五寸,不合式者不得流通;钱十一当一布;商贾与官府之吏不得择行钱布,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不 … 关市 1 条 · 36 字 关于关市之法的残存条文。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所受之钱必须当即投入缿(扑满)中,并令市者亲见其入,不从令者赀一甲。 工律 6 条 · 420 字 关于官府手工业的法律。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、短长、广狭必等;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;县及工室校正衡石、斗桶、升,每年不超过一次。 工人程 3 条 · 101 字 关于工匠劳动定额(程)的法律。规定隶臣、下吏、城旦从事冬季劳作以三日当夏季二日;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、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、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;隶妾及女子以针为缯绣者一 … 均工 2 条 · 101 字 关于新工培训与工匠使用的法律。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,其后与故工相等;工师善教,故工一岁而成、新工二岁而成,能先期成学及盈期不成学各有赏罚;有巧可为工的隶臣不得为人仆、养。 徭律 1 条 · 474 字 关于徭役征发的法律。御中发征而乏弗行者赀二甲;失期三日到五日谇,六日到旬赀一盾,过旬赀一甲;水雨则除兴;兴徒筑城垣而有损坏者,司空与主事者有罪。 司空 13 条 · 1368 字 关于工程营造与官有车牛器用的法律。用桢、栽为棚牏及悬钟虡用膈,不胜任而折者皆为用而出之;私用公车牛、食牛不善致牛病、不攻闲车者均有罚。 军爵律 2 条 · 154 字 关于军功爵的法律。从军当以劳论及赐,未拜而死或有耐迁之罪者不得受爵及赐;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,隶臣斩首为公士而谒归公士以免故妻隶妾者许之。 置吏律 3 条 · 161 字 关于官吏任免的法律。县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群官属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尽三月而止;有死亡及故缺者随时补之;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,不当除而敢先视事者以律论。 效 8 条 · 684 字 关于官府物资账目核验(效)的法律。官啬夫免、徙时必与去者共同核验交接,不备则由代者与居吏坐之;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者按不可食之数论罪。 传食律 3 条 · 168 字 关于驿传供给饭食的法律。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、酱四分之一升、菜羹、韭葱;使者从者食粝米半斗、仆少半斗;按爵位与身份等级分别规定供给标准。 行书 2 条 · 110 字 关于文书传递的法律。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,不急者日毕勿敢留,留者以律论;行传书、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;书有亡者亟告官;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传送。 内史杂 11 条 · 479 字 关于内史职掌的杂项规定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;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会九月内史;有事请必以书,毋口请;官啬夫免后过二月弗置啬夫者令、丞为不从令;除佐必当壮以上。 尉杂 2 条 · 45 字 关于尉职掌的杂项规定。岁雠辟律于御史;官之吏不得擅行法律程籍,行者有罪。仅存两条。 属邦 1 条 · 45 字 关于属邦(掌少数民族事务之官)的残存条文。道官相输隶臣妾、收人,必署明已禀年月日、受衣未受、有妻无有,受者以律续食衣之。

释文依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整理本。简文中「〈 〉」为通假字或异体字的本字,「( )」为整理者所注的今字或读音; 「□」表示简文残缺或字不可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