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鞅变法
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,主持二十年变法:废井田开阡陌、令民什伍连坐、奖励军功二十等爵、重农抑商、迁都咸阳、集小乡为县、统一度量衡。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。秦由此富强,为统一六国奠定制度根基。
- 地点
- 秦都栎阳(后咸阳)(今 陕西富平、咸阳)
- 主题
- 变法、法治、耕战、制度
参与人物
变法的由来
秦孝公元年(前361年),下令国中求贤:「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,吾且尊官,与之分土。」此时秦国僻在雍州,诸侯鄙之,不与之会盟;河西之地又被魏国夺去。
卫人公孙鞅(商鞅)闻令西入秦,因孝公宠臣景监求见。他先后四次进说:以帝道、王道说之,孝公不听,时时打瞌睡;以霸道说之,孝公意欲用之;最后以强国之术说之,孝公大悦,「不自知跽之前于席也,语数日不厌」。
变法之争
孝公既用卫鞅,鞅欲变法,恐天下议己。于是有了一场著名的廷辩:
卫鞅曰:「疑行无名,疑事无功。……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,不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」
甘龙曰:「不然。圣人不易民而教,知者不变法而治。因民而教,不劳而成功;缘法而治者,吏习而民安之。」
卫鞅曰:「龙之所言,世俗之言也。……三代不同礼而王,五伯不同法而霸。智者作法,愚者制焉;贤者更礼,不肖者拘焉。」
杜挚曰:「利不百,不变法;功不十,不易器。法古无过,循礼无邪。」
卫鞅曰:「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。故汤武不循古而王,夏殷不易礼而亡。反古者不可非,而循礼者不足多。」
孝公曰:「善。」以鞅为左庶长,卒定变法之令。
变法的具体内容
一、什伍连坐
「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。」
十家为什,五家为伍,互相监督,一家有罪,九家连坐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基层社会编成互相监视的网络。
二、军功爵
「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;为私斗者,各以轻重被刑大小。」
「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」——宗室子弟没有军功,就不能列入宗族名册。这条最狠:它直接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。
军功爵共二十等,由公士、上造、簪枭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长、右庶长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上造、驷车庶长、大庶长、关内侯、彻侯。
三、重农抑商
「僇力本业,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。」
努力从事农桑、产粮产布多的,免除本人的徭役;从事工商末业以及因懒惰而贫穷的,连妻子儿女一并没收为官奴。
四、分户
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。」——一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不分家的,加倍征收赋税。这是为了拆散大家族,增加户数,扩大赋税和兵源。
五、明尊卑爵秩等级
「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」
田宅、奴婢、衣服,都按爵位等级来定。有军功的可以显荣,没有军功的即使有钱也不能讲排场。这一条把「财富」和「地位」彻底分开了:在秦国,钱买不到身份,只有军功能换身份。
徙木立信
新法初行,恐民不信。《史记》记:
令既具,未布,恐民之不信,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,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,予十金。民怪之,莫敢徙。复曰「能徙者予五十金」。有一人徙之,辄予五十金,以明不欺。卒下令。
「徙木立信」成为后世推行新政取信于民的经典典故。
太子犯法
新法行于民期年,秦国都城中说新法不便的有一千多人。正在这时,太子(即后来的秦惠文王)犯法了。
商鞅说:「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。」——法律推行不下去,是因为上面的人先犯法。
但太子是君嗣,不可施刑。于是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师公孙贾——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处以刑罚,把太子的老师公孙贾施以黥刑(脸上刺字)。
第二天,秦人皆趋令。
二次变法与成效
孝公十二年(前350年),商鞅又有更彻底的举措:
- 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,秦自雍徙都之
-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
- 集小乡邑聚为县,置令、丞,凡三十一县
- 为田开阡陌封疆,而赋税平
- 平斗桶权衡丈尺
《史记》对变法成效的记载:
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。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。
居五年,秦人富彊,天子致胙于孝公,诸侯毕贺。
代价与评价
变法的代价同样巨大。二十等军功爵的背面是首级计数,秦军以「斩首」计功,「虎狼之国」之名由此而来。什伍连坐使邻里相告成为义务。商鞅本人的结局也说明,这套制度在秦国树立了一批死敌。
但制度一旦建立,就比人活得长。商鞅被杀后,秦法不改。秦惠文王杀商鞅而用其法,秦昭襄王、秦始皇延续之,最终完成统一。
秦制的核心——军功爵、什伍连坐、重农抑商、郡县——全部自商鞅变法始。
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。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;为私斗者,各以轻重被刑大小。僇力本业,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。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
异说
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
行法之年起讫,史无明文。《史记》记孝公「以卫鞅为左庶长,卒定变法之令」,学者多定为孝公三年(前359年)下令,孝公六年(前356年)正式推行,孝公十二年(前350年)二次变法。本条目取前356年为推行之年。
影响
- 废井田、开阡陌,土地可以买卖,确立土地私有
- 军功爵二十等,打破世卿世禄,庶民可以军功上升
- 什伍连坐、告奸之法,国家对基层的控制空前加强
- 重农抑商,耕织致粟帛多者可复其身(免徭役)
- 集小乡邑聚为县,置令、丞,为日后郡县制雏形
- 秦由此富强,「天子致伯,诸侯毕贺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