焚书坑儒
秦始皇三十四年,博士淳于越主张恢复分封,丞相李斯驳斥并奏请焚书:非秦记皆烧之,诗书百家语悉烧,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去。始皇可其议。次年,方士侯生、卢生讥议始皇而亡去,始皇大怒,案问诸生,坑杀四百六十余人于咸阳。两事合称「焚书坑儒」。
- 地点
- 咸阳(今 陕西咸阳)
- 主题
- 文化政策、思想控制、秦亡之因
参与人物
一、焚书
起因:一场关于分封的争论
秦始皇三十四年(前213年),始皇置酒咸阳宫,博士七十人前为寿。
仆射周青臣进颂,说:「他时秦地不过千里,赖陛下神灵明圣,平定海内,放逐蛮夷,日月所照,莫不宾服。以诸侯为郡县,人人自安乐,无战争之患,传之万世。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。」
始皇悦。
博士齐人淳于越进言反驳:
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,封子弟功臣,自为枝辅。今陛下有海内,而子弟为匹夫,卒有田常、六卿之臣,无辅拂,何以相救哉?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,非所闻也。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,非忠臣。
淳于越的核心论点:殷周之所以能延续千余年,是靠分封子弟功臣作「枝辅」。如今陛下拥有海内,而子弟都是平民,万一出现田常、六卿那样的权臣,没有辅佐,凭什么相救?
这是分封与郡县之争的延续——八年前李斯已经赢过一次(前221年),现在有人重提。
李斯的反击与焚书之议
始皇下其议,丞相李斯再次反驳:
三代之事,何足法也?异时诸侯并争,厚招游学。今天下已定,法令出一,百姓当家则力农工,士则学习法令辟禁。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,以非当世,惑乱黔首。
李斯的论点从「郡县比分封好」升级到「这些读书人在扰乱统治」:
今皇帝并有天下,别黑白而定一尊。私学而相与非法教,人闻令下,则各以其学议之,入则心非,出则巷议,夸主以为名,异取以为高,率群下以造谤。如此弗禁,则主势降乎上,党与成乎下。禁之便。
——私学之人反对国家的法令,一听政令下达,就各自用自己那套学说来议论;在家里心里非议,出门在街巷议论;靠批评君主博名声,靠标新立异显高明,带领下面的群众造谣诽谤。这样不禁止,君主的威势就会下降,臣下的朋党就会形成。
这里的关键转变是:他把思想批评定义为政治威胁。
焚书令
李斯奏请的具体内容:
| 条款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一 | 史官所藏非秦记(秦国以外的史书)全部烧掉 |
| 二 | 非博士官所职,天下敢藏《诗》《书》、百家语者,悉送守、尉烧毁 |
| 三 | 有敢聚谈《诗》《书》者弃市(死刑) |
| 四 | 以古非今者族(灭族) |
| 五 | 官吏知道而不举报的,与同罪 |
| 六 | 令下三十天不烧的,黥为城旦(黥面后服筑城苦役) |
| 七 | 不去者:医药、卜筮、种树之书 |
| 八 | 想学法令的人,以吏为师 |
始皇「制曰:可」。
焚书的实际范围
需要注意几点:
一、博士官所职的书籍不烧。《诗》《书》、百家语在博士官处是有保存的(李斯奏文明确说「非博士官所职」才烧)。秦的博士官制度设于统一之初,「博士七十人」,掌通古今。
二、实用技术书不烧。 医药、卜筮、种树之书保留。
三、律令、地图、户籍等行政档案更不可能烧。
四、民间的私学被禁。「以吏为师」意味着教育被纳入官僚系统。
真正的国家典籍大损失,发生在四年后项羽入咸阳:「烧秦宫室,火三月不灭」(前206年),秦博士官所存的典籍在此毁尽。
二、坑儒
起因:方士逃亡
秦始皇晚年求仙,「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,欲以兴太平,方士欲练以求奇药」。
始皇三十五年(前212年),方士侯生、卢生相与讥议始皇,然后逃亡。他们的议论:
始皇帝为人,天性刚戾自用,起诸侯,并天下,意得欲从,以为自古莫及己。专任狱吏,狱吏得亲幸。博士虽七十人,特备员弗用。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,倚辨于上。……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,上至以衡石量书,日夜有呈,不中呈不得休息。贪于权势至如此,未可为求仙药。
——始皇天性刚戾自用,专任狱吏,博士虽七十人只是摆设,丞相大臣都只是接受既成命令,天下之事无论大小都由皇帝决定,甚至用衡器称量奏章的重量,日夜有定额,不达到定额不休息。贪恋权势到这种程度,不能为他求仙药。
于是二人逃亡。
始皇的震怒
始皇闻之,大怒曰:
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。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,欲以兴太平,方士欲练以求奇药。今闻韩众去不报,徐市等费以巨万计,终不得药,徒奸利相告日闻。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,今乃诽谤我,以重吾不德也。诸生在咸阳者,吾使人廉问,或为訞言以乱黔首。
——我前些时候收缴天下不中用的书都去掉了。召来很多文学方术之士,想以此兴太平,方士想炼丹求奇药。如今听说韩众(一作韩终)一去不报,徐市(徐福)等人花费以巨万计,终究得不到药,只是每天听到他们互相告发谋私利。卢生等人我尊赐甚厚,如今却诽谤我,加重我的不德。咸阳的诸生,我派人查问,有人制造妖言扰乱百姓。
坑杀
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,诸生传相告引,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,皆坑之咸阳,使天下知之,以惩后。
派御史审问诸生,诸生互相告发牵引,最后清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,全部活埋于咸阳,并「使天下知之,以惩后」。
扶苏进谏
始皇长子扶苏谏曰:「天下初定,远方黔首未集,诸生皆诵法孔子,今上皆重法绳之,臣恐天下不安。唯上察之。」
始皇怒,把扶苏派到上郡去监蒙恬的军队。
这一处置的后果极其重大:两年后(前210年)始皇死于沙丘,扶苏不在身边,赵高、李斯得以矫诏立胡亥、赐死扶苏。焚书坑儒的这一道敕令,间接决定了秦的灭亡方式。
三、评价
汉人的批评
贾谊《过秦论》:「废先王之道,焚百家之言,以愚黔首。」
《汉书·艺文志》:「战国从衡,真伪分争,诸子之言纷然淆乱。至秦患之,乃燔灭文章,以愚黔首。」
也有不同的声音
章学诚《文史通义》指出:「秦之焚书,非以愚民,乃以尊君。」——秦焚书的目的不是愚民,而是尊君。
确实,从李斯的奏文可以看出,焚书的逻辑起点是**「私学而相与非法教」**——私人讲学批评国家法令。「以吏为师」这四个字才是要害:它意味着教育权、解释权收归国家。
后果
一、先秦典籍的重大损失。 六国史书(《梼杌》《乘》《春秋》等)尽失,只有秦记留存。六国的史记,就此断绝。
二、儒学的转向。 汉初儒学复兴,靠的是壁藏与口传。伏生口传《尚书》,孔壁出古文经,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事。
三、两种历史教训的分歧。 此后的中国历史中,「焚书坑儒」一直是文化专制主义的代名词;但每个朝代又都在不同程度上重复类似的举措(明清的文字狱)。秦始皇开了一个先例。
附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里的秦律
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,有《秦律十八种》《法律答问》《语书》等,是秦朝法律的实际遗存。
其中《语书》一篇是南郡守腾下发到各县、道的文书,要求「凡良吏明法律令」,「恶吏不明法律令」。这与李斯「以吏为师」的主张完全一致——秦的统治逻辑是:法律必须由官吏掌握和解释,民间不需要(也不允许)有独立的知识来源。
这为理解焚书坑儒提供了制度层面的背景:它不是一次孤立的暴行,而是秦制内在逻辑的延伸。
丞相臣斯昧死言:……今皇帝并有天下,别黑白而定一尊。私学而相与非法教,人闻令下,则各以其学议之,入则心非,出则巷议,夸主以为名,异取以为高,率群下以造谤。如此弗禁,则主势降乎上,党与成乎下。禁之便。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。非博士官所职,天下敢有藏诗、书、百家语者,悉诣守、尉杂烧之。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。以古非今者族。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。令下三十日不烧,黥为城旦。所不去者,医药卜筮种树之书。若欲有学法令,以吏为师。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
异说
「坑儒」所坑者为何人
《史记》原文作「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,诸生传相告引,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,皆坑之咸阳」,所坑者为「诸生」(方士、术士、儒生兼有)。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张晏注则专指「儒」。后世多称「坑儒」,但严格说,事起于方士侯生、卢生,所坑者不全是儒生。两说并存。
焚书的实际效果
《汉书·艺文志》记:「战国从衡,真伪分争,诸子之言纷然淆乱。至秦患之,乃燔灭文章,以愚黔首。」然秦焚书并未烧尽:博士官所职者有存;民间藏书多有壁藏者(如孔壁古文经);且秦亡后萧何入咸阳「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」,汉初典籍得以恢复。真正的古籍大损失在项羽烧咸阳(前206年)。
影响
- 先秦典籍遭受重大损失,尤以六国史记为甚
- 「以古非今者族」,「以吏为师」——思想控制达到极致
- 扶苏因此事进谏,被遣至上郡监蒙恬军,为日后的沙丘之变埋下伏笔
- 成为后世批评秦政「暴」的核心罪状之一